一、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困難
(一)隊伍狀況難以應對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盡管與過去相比,隊伍建設在“量”上增加的幅度比較明顯,但與工作量增長速度相比依然難以達到平衡。區委政法委編制少的問題依然存在。同時,隊伍結構并沒有達到最佳組合,專業人才偏少、基層工作實踐經驗相對不足的現象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觀。隨著當前矛盾糾紛的日趨增多、調處矛盾的難度日趨增大,“小馬拉大車”的現狀已經難以應對當前工作的需要。
(二)協管監督職能難以充分履行。目前黨委政法委普遍存在“協管政法隊伍軟,維護社會穩定硬”的現象。由于體制上的障礙,區級政法委在履行“重要責任”時往往“力不從心”。目前,區委政法委書記由區委副書記擔任,公、檢、法、司四家中,公安局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都已高配為副處級,行政級別的無差距或差距的縮小,必然造成黨委政法委協管乏力。其次,干部管理權限削弱也影響了政法委職能的發揮。“各級黨委政法委協助同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考察、管理政法部門的領導干部”,“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協助黨委和組織部門考察、管理政法部門領導干部,是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一項重要任務”,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中央和省委對加強政法委建設的重視。但這些規定到了縣(區)級政法委卻難以得到全面的貫徹落實。
(三)執法監督作用發揮不突出。黨委政法委會是黨委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執法監督是其主要工作職責。但由于政法委編制和人員配備數量過少,執法監督室工作人員大多是兼職的,顯得力量薄弱。另一方面,執法監督工作人員素質上也存在一些問題,對業務工作不熟悉,綜合素質不高,很難有效地開展工作。同時,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主要集中在被動性較強的案件協調工作上,而主動性較強的指導工作和督辦案件工作的開展相對較弱,導致執法監督工作發展不平衡,范圍及深度不夠,執法監督的職能未得到充分發揮。
(四)業務經費緊缺制約著正常工作的開展。區委政法委與綜治辦、平安辦、維穩辦、610辦、國家安全人民防線辦合署(掛靠)辦公,一套人馬五塊牌子,辦公業務經費來源主要靠區財政按預算標準統一撥給,而政法委又承擔了多項工作任務,導致政法委在部署開展這些活動時,在經費上常常捉襟見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對策措施及意見建議
(一)加強領導力量,落實經費保障
要高度重視政法委領導班子隊伍建設,充實編制,增設機構。可以考慮將區財政局、區安監局、區信訪局等部門主要領導充實為政法委委員,加強領導班子力量。同時注重把委機關干部隊伍中政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干部提拔到領導崗位,使政法委領導班子的隊伍結構得到不斷優化。辦公經費是政法委機關開展各項工作的前提條件,黨委、政府和上級政法部門要對此引起高度重視,要根據政法委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和工作實際,適當增加經費預算,落實經費保障。
(二)優化隊伍結構,提升工作效率
一是政法隊伍要年輕化。要針對目前政法部門所擔負的工作職責,要多選用年輕干部,用其所長,用其優勢,把他們放在最適合發揮其優勢的崗位上工作,這樣,通過科學合理的搭配,把個體的優勢轉化為整體強勢。二是加強崗位鍛煉交流。進一步培養干部綜合能力和大局意識,進一步增強他們多角度認識、分析問題和多手段處置問題的能力,特別要注重讓他們進行崗位輪換,多崗鍛煉。
(三)深入開展委機關規范化建設
1、完善培養機制。進一步完善委機關定期理論學習制度和業務學習制度,制定全年學習計劃,明確每月集中學習不少于2次,個人自學每月不少于1天,在學習內容上以政治理論、法律知識為主,邀請有關領導和業務專家專題講課,采取交流探討、撰寫心得體會、開展調研、外出學習考察等形式,加強干部政治思想素質建設,培養學習和實踐能力。
2、完善責任機制。圍繞工作目標,確定委機關年度、每季度、每月工作重點,明確責任人、責任領導、工作舉措、完成時間,使人人身上有擔子,從“被動干”變成“主動干”,做到“工作項目化、項目責任化、責任具體化”,有力推動各項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3、完善激勵機制。實行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制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氛圍。通過在政治上培養、工作上支持、生活上關心等方式,有效激發機關干部工作積極性,提升工作干勁。
4、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要結合當前開展的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建立健全符合政法委機關建設科學發展的管理機制。
(四)暢通信息渠道,提供決策依據
為及時、準確、全面反映政法、綜治、維穩及平安建設工作情況,要進一步整合現有信 息資源、提高信息工作的整體水平。要對信息工作管理辦法進行重新修訂,對信息的接收報送、信息的編發、信息工作的考核作出具體規定。將對委機關內部和對鄉鎮(街道)、區屬各部門的信息實施統一管理。在內部信息編發上,將原政法簡報、平安簡報、綜治信息、要情專報等進行統一歸口,最大限度得使得信息資源、人力資源達到最佳平衡和配置。
(五)實施有效監督,維護公平正義
一是對涉及民生的涉法涉訴案件加強監督指導,堅持以案結事了為目的,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二是對涉及政治穩定的敏感性案件,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辦案原則,把握工作方向,抓好督促落實,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對政法部門執法活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或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加大監督檢查指導力度,限期整改,完善執法。四是拓寬監督層面,創新監督方式。積極探索與人大、政協、紀檢聯合監督的方式,加強社會及輿論監督,拓寬監督的渠道。堅持事前防范、事中監督和事后追究相結合,堅持經常性監督、定期監督和不定期監督相結合,形成全過程、多功能、廣覆蓋的監督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