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和諧安州戰略,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機制,有效整合和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職能作用,促進各類糾紛迅速妥善化解,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構建“和諧××”中的基礎性作用,使人民群眾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綜合運用“調解優先”手段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我州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密切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以化解矛盾糾紛為目標,以推進調解機制創新為動力,以健全調解制度為保證,在全州逐步建立和完善在黨委、政府領導下,綜治部門牽頭協調的“調解優先”工作體系,不斷整合和強化調解職能,提高預防和調處矛盾糾紛的能力,為促進全州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目標任務
通過建立健全“調解優先”工作體系,各級各部門的調解意識不斷強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緊密配合,運行機制規范高效。調解人員運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調解技能明顯增強,調解質量和調解成功率不斷提高,人民群眾自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各級各部門各階層能夠及時把矛盾糾紛消除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努力實現“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標?!叭怀觥奔矗阂话忝懿怀龃?,大的矛盾不出鄉(鎮),疑難復雜矛盾不出縣;“四提高”即:人民調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提高,行政信訪案件調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眾對調解工作的滿意度提高;“五下降”即:群體性事件下降,民轉刑案件下降,民事訴訟案件下降,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下降,集體上訪數量下降。
三、工作原則
(一)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協調配合的原則。堅持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加大政府依法行政力度,充分發揮政法委的領導優勢和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能優勢,積極組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及時研究并統籌解決“調解優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
(二)堅持依法調解與依德調解相結合的原則。要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法律框架內開展調解工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背離國家法律、政策搞無原則地調和,片面追求調解率。同時,在調解過程中,要教育引導當事人用社會主義道德觀、價值觀和榮辱觀的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遵循公序良俗,自覺消除隔閡,達成和解。
(三)堅持引導調解與當事人自愿調解相結合的原則。在調解工作中,一方面要引導當事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首要選擇,另一方面,絕不能利用公共權力壓制當事人接受調解,既要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又要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方式和調解結果。
(四)堅持公正與效率的原則。各級調解組織在調解工作中必須堅持公道中立、平等協商,既要注重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嚴格調解工作紀律,完善工作制度和監督機制,確保調解結果公平、公正、正義。要不斷加強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對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調解、早處理,確保矛盾糾紛得到及時有效化解。
四、深化司法改革,整合職能優勢,努力構建“調解優先”工作體系
(一)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的銜接。公安機關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矛盾糾紛當事人尋求公安機關幫助解決糾紛,接警人員經審查認為不夠治安處罰或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的,應主動告知或建議當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損害賠償事項,也可以告知和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當事人接受建議的,公安機關接警人員應與相應的調解組織取得聯系,出具委托調解函。部分輕傷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調解機制。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治安案件,受害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調解函。移交相應的調解中心進行調解,制作調解協議書。履行完畢的調解協議書由公安機關和調解中心各留檔一份。
(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履行指導人民調解的法定職責,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1.訴前納入人民調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時,要向當事人宣傳人民調解的優勢、特點,告知訴訟風險,對一些未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可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暫緩立案,告知當事人選擇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 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應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義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未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審查立案。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糾紛,也應及時將案件移送至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好調解息訴工作。訴前因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并制作了《人民調解協議書》,一方當事人到期不履行義務且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申請支付令條件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2.審前委托人民調解。人民法院受理未經訴前調解的民事糾紛,案件審理前,認為有可能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各方關于人民調解的規定,并征詢當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調解。當事人接受人民調解的,由相關業務庭填寫聯系函,并指導當事人填寫《人民調解申請書》,3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復印件移送人民調解組織,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糾紛的期間,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如雙方達不成協議的,則恢復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人民調解協議書》,或者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人民調解與檢察工作的銜接。檢察機關對于輕微刑事案件,基本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主要事實沒有異議并且悔罪,被害人自愿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達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案件中涉及到的民事賠償部分檢察機關可以出具《人民調解移送函》,移送檢察機關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并由其指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調解結果送達移送機關。經調解達成人民調解協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或者起訴后建議人民法院從輕、減輕處罰,實現刑事和解;如雙方達不成協議,則依照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處理。
(四)人民調解與信訪工作的銜接。建立信訪工作長效機制,充分發揮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解決信訪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信訪部對信訪人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向信訪部門提出的符合人民調解范圍并愿意進行人民調解的信訪訴求,信訪部門可以出具《人民調解移送委托函》,并移送司法行政機關,由其指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實現“調解”與“信訪”的互聯互補。
五、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方案制定階段(10月14日-10月31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階段:工作實施階段(11月開始)各相關單位要制定“調解優先”工作實施意見和工作制度。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落實好各項工作舉措,建立健全“調解優先”工作運行機制。
每年年底各相關成員單位要認真總結“調解優先”工作經驗,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全面推動“調解優先”工作開展。
六、建立健全領導和保障機制,確?!罢{解優先”工作體系健康有序發展
(一)切實加強對“調解優先”工作體系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指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調解優先”工作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落實好責任,切實履行好調解矛盾糾紛的職責。成立州委政法委統一領導、州綜治維穩委綜合協調指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州“調解優先”工作體系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州司法局,負責對全州“調解優先”工作進行具體協調、指導、督辦、考評,并就相關工作和人員提出獎懲建議。各縣、鄉 (鎮)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和工作機構,切實加強對“調解優先”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加強對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管理,實行動態使用。注重吸納有法律知識、有威望、公道正派、能夠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事業的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改善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力度,增強人民調解員、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的調解技能和工作水平。進一步加強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公安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教育、引導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他們依法調處社會矛盾糾紛和民事案件的能力。同時,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人民調解指導員(聯絡員)制度,由人民法院選派經驗豐富、業務水平高的審判人員擔任轄區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員,定期深入對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了解情況,溝通信息,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導解決。
(三)建立和完善經費保障機制,夯實司法行政工作基礎。各級政府要為構建“調解優先”工作體系提供必要的保障,將“調解優先”工作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使用。特別是要認真解決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組織、設施、隊伍建設和人員待遇所需經費,確?!罢{解優先”工作常開展,落到實處。
(四)嚴格落實激勵和查究制度。完善調解工作考核評價制度,每年年底,由州綜治維穩委統一牽頭組織對“調解優先”工作體系建設和調解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考核。對領導重視、為調解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進行大力表彰獎勵。對由于組織不力,調解工作不落實,導致矛盾糾紛突出的地方、部門和單位,要嚴肅通報批評;對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堅決查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發生惡性民轉刑案件的地方和單位、部門,要推行首問負責制、責任倒查制,確保預防為主,調解為主、處理得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