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
基本解釋
基本字義
所
⒈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⒉ ?機關(guān)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⒊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⒋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所率領(lǐng)的部隊)。所謂(a.所說的;b.某些人所說的,含不承認意)。無所謂(不關(guān)緊要,不關(guān)心)。所有。各盡所能。所向無敵。有所不為而后可以有為。
⒌ ?用在動詞前,與前面的“為”或“被”字相應(yīng),表示被動的意思:為人所敬。
⒍ ?姓。
異體字
- ?
漢英互譯
place、that、those
造字法
形聲:右形左聲
English
place, location; numerary adjun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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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所【卯集中】【戶部】 康熙筆畫:8畫,部外筆畫:4畫
〔古文〕《唐韻》疏舉切《集韻》《韻會》爽阻切,
數(shù)上聲。《說文》伐木聲也。從斤,戶聲。
又處所。《詩·鄭風(fēng)》獻于公所。
又《商頌》及爾斯所。
又《漢制》車駕所在曰行在所。《蔡邕·獨斷》天子以四海爲家,故所在曰行在所。
又《關(guān)西方言》致力于一事爲所。所謂絕利一源也。《書·無逸》君子所其無逸。
又《召誥》王敬作所。
又語辭。《論語》視其所以,觀其所由。
又誓辭。《論語》予所否者。《左傳·僖二十四年》所不與舅氏同心者。
又指物之辭。《禮·檀弓》其高可隱也。《註》謂高四尺所。《前漢·疏廣傳》問金餘尙有幾所。《註》幾所,猶幾許也。《張良傳》父去里所復(fù)還。《註》里所,猶里許也。
又姓。漢武帝時諫議大夫所忠。
又葉襄里切,音徙。《班固·西都賦》繚以宮牆,四百餘里。離宮別館,三十六所。
說文解字
說文解字
所【卷十四】【斤部】
伐木聲也。從斤戶聲。《詩》曰:“伐木所所。”疏舉切
說文解字注
(所)伐木聲也。伐木聲、乃此字本義。用爲處所者、叚借爲処字也。若王所、行在所之類是也。用爲分別之?者、又從処所之義引申之。若予所否者、所不與舅氏同心者之類是也。皆於本義無涉。是眞叚借矣。從斤。戶聲。疏與切。五部。詩曰。伐木所所。小雅伐木文。首章伐木丁丁傳曰。丁丁、伐木聲。次章伐木許許傳曰。許許、柿皃。此許許作所所者、聲相似。不用柿皃之說、用伐木聲之說者、葢許以毛爲君亦參用三家也。今按丁丁者、斧斤聲。所所、則鋸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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